有关船只航运禁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59页(574字)

有关船只航运禁令的规定主要有:未按牌照上注明的载客人数超额载客;在指定的航区内超速行驶;未购买第三者意外保险使用船只;雇用无牌领航员;行驶不安全船只;在港口内指定地方的以外区域泊船等。

涉及违例航运的具体行为有:横越主要航道时,两艘船只同时并排航行;夜间航行于本港水域的水翼船时速超过15海里;进入机场附近的禁区及其他地方;未经书面批准驶入避风港;虽已显示台风讯号,但驶入避风港的船只吨位在300吨以上;拒绝授权人士悬挂国际讯号旗“S”的要求;运载危险品的船只不显示适当的讯号;无视警方、海关、入境事务处或海事处的停航讯号,继续航行,帆船在夜间行驶不展示灯号;在未经获准的区域卸下、拖曳或储存木料,使用可能会干扰其他船只或飞机安全操作的灯号;在海底电缆区挖泥;无合法理由鸣笛、响警号等;运输及处置非法来源或所得货物;妨碍授权人士执行职务;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未经海事处准许或有紧急情况的理由,在海港以外的其他地方落锚。

《船舶及海港管理条例》(海港)令内表列下述地点为港口区域:香港仔、青山(屯门)、长洲、吉澳、流浮山、西贡、沙头角、深井、银鑛湾、赤柱、大澳、大埔、塔门及维多利亚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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