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5页(1249字)

香港管理商业登记的主要法律是《商业登记条例》。

1.商业登记范围

在香港经营任何商业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商业是指为谋取利益而从事任何形式的行业、贸易、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的人士和商号,以及为其会员提供设施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任何法团或团体的总称。但下列服务或经营不须办理商业登记:①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从事的业务(但须将全部利润用于自身业务);②农业,牲畜、家禽、蜜蜂、类的繁殖或饲养业,捕鱼业(此项不适用于任何公司);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制定规例予以豁免者。

2.登记申请及取得商业登记证

属于商业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商业,应在开始营业后的1个月内,前往税务局下辖的商业登记处办理商业登记。可以亲往或去函索取申请表格一式两份。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索取不同表格。甲款表格供个人经营填报,乙款表格供已注册为有限公司的商号填报,丙款表格供合伙生意或其他未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社团填报。表格内的事项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皆可。

表格填妥后,随同个人或合伙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交回商业登记处。当收到商业登记处发出的缴纳商业登记费及附加税的通知书后即应交费。收费后当局会在通知书上加盖表示金额收讫的机印。这样,该通知书就成了商业登记证,有效期1年,每年到期须换领新证。

如果有好几家商号,不管经营的业务或商号名称是否相同,只需申请1份商业登记证,然后申请副本若干份。在每一家商号各挂1份。副本的有效期与正本相同。

3.商业登记费

缴纳商业登记费可以用支票、汇票、本票或邮汇,将所需缴纳的登记费寄交税务局,也可亲往交付。如果1987年4月1日或该日之后提出商业登记,或该日登记期满换领新证的,其费用为550港元。每个商业登记证副本(即分行登记证)每年须缴费15港元。不论是本行或分行登记或期满换证的,还应交纳征款100港元。另外,法定特殊情况经税务局长批准,可以豁免缴费。

4.变更登记事项

发生以下情况,须在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长:①商业登记申请书内所引有关资料变更时;②商业不再继续经营;③歇业后再行复业。

5.商业登记证的使用及监督

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必须在该证所指定地点展示,以利于有关人士监督。税务局长书面委任之督察,有权在上述地点进行所需的视察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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