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进口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70页(793字)

在香港凡进口纺织品都应申请领取进口证。纺织品是指香港《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分类65及84(除848组外)所详述的产品,包括任何天然或人造纤维产品,及任何天然或人造纤维产品混合制成的纱线、布匹、成衣或其他制成品。

纺织品进口证由贸易署签发。申请人可在政府刊物销售处或贸易署购得进口证(纺织品)表格七:TRA表格第23款。该表格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中英文皆可。外国出口商、进口商的地址、名称、出口国家名称、包裹数量、单位等均应详细填写,特别应详细描述货物情况,如纤维成分百分率,成衣的具体类别,衣片的种类等等,还应说明货物供自销、自用或转口,或作其他用途。

贸易署收到申请书,会发给标明申请日期和编号的收据。申请人一般可在两个工作日后收到入口证的第一副本和第二副本,贸易署保存正本,第一副本由申请人执存,第二副本交予运输部门,可使货物入口。每一进口证只限于一批纺织品进口,有效期为28天。

贸易署进口签证组设有“即时签证服务”柜台,以便急需进口证的入口商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即时处理。

如果入口商在货物已输进香港后才递交申请书,则必须申明迟递申请的理由,说明货物是否已提。如货物已提,由运输公司发出证明。如果贸易署认可迟递申请的理由,可能于3个工作日后补发进口证。如果补递申请的理由不被认可,入口商的行为即属违法。

不具备有效的进口证而将纺织品输入香港,是违法行为。运输、船务及航空公司如果将输入香港的纺织品交给任何未持有效进口证的人士,即可能受罚。任何人在申请进口时提供虚假资料,会因此受到检控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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