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征税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1页(1388字)
任何人士在香港有职位或职业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包括在香港工作而赚取的入息及长俸,必须缴纳薪俸税。
“入息”一词,包括各种收入:薪金、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专项现金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及长俸等,也包括由雇主免费供给的寓所租金,或该项租值较雇员实际付与雇主租金所多出的数目。估税时计算寓所租值为:雇主付给该雇员的薪酬总数(扣去支出、折旧费等)的10%。
在香港“获得或赚取入息”,指所有因在香港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而不含在香港以外地区服务而获得的入息。这项地域征税原则表明,不论纳税人的国籍或居留身份如何,只要入息在香港获得,便有缴纳薪俸税的义务。
在评价入息是否从香港获得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服务合约的签署地点及依据法律的地点;
(2)工作服务的性质及服务地点;
(3)雇主公司的注册地点;
(4)纳税人薪金由香港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支付;
(5)支付薪金的公司是否为承担该薪金的公司;
(6)在香港工作与在海外地区工作是否有职务上的联系。
鉴于上述因素,对于下列不同情况可作分别处理:
(1)须缴纳薪俸税。某人在香港公司服务并从该公司获取全部薪金,包括他暂离香港到香港以外地区工作的薪酬。此情况应视为替香港公司服务的入息。
(2)无须缴纳薪俸税。某人为香港成立的公司工作,但他受聘服务是在香港以外地区,在香港提供的服务只是附带性质,且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期内,他在港时间总共不足60天;
(3)无须缴纳薪俸税。某人为外国公司工作,他的工作地点包括香港,如果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期内,他在港时间总共不足60天;
(4)须缴纳薪俸税。某人受聘于外国公司,但被派遣到香港工作,由香港分公司支薪。
(5)须缴纳薪俸税。某人受聘于外国公司,该公司在香港没有分公司,但如果他在港工作超过60天,应课税入息,应根据他在港服务的时间比例所获取的酬金计算。
(6)无须缴纳薪俸税。海员或航空机员受聘于香港公司,在一个课税年度的基期内,在港服务不超过60天,或在两个课税年度内不超过120天。但如果超过上述期限,须按全年薪酬征税。
(7)无须缴纳薪俸税。海员或航空机员受聘于外国公司,如果在课税年度内不超过60天,或在两个课税年度内不超过120天。但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在香港服务期间的入息,应按比例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