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征税范围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5页(906字)
凡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者,包括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团体、香港注册有限公司、外国公司香港分行、外国公司驻港办事处,因其行业、专业或商业所带来的一切利润,均应缴纳利得税。
按照地域征税原则,征税与纳税人是否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没有关系。香港居民如果是从外地经营而赚取的利润,无须缴纳利得税,如果非香港居民经营所得利润是来自香港或获自香港的,则得缴纳利得税。
下列各项被视为来自香港或获自香港的经营所得收入:
(1)在港放映或使用电影、电视、录影带、声带,或任何与上述有关的广告品材料而获得的款项;
(2)因容许或授权他人在本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有版权资料、秘密制方、配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权利而收取的款项;
(3)在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商业,以补助金、津贴或类似的资助款项,但指定为资本性开支(购买机器、厂房等)款项除外;
(4)以租赁方式供他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在港的动产所获的款项或其他类似的收费形式;
(5)在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经营生意的公司,以利息的形式所获得的款项;
(6)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经营生意而有别于公司的法人,以利息的形式所收到的款项;
(7)认可公积金的退款;
(8)财务机构以利息形式所收到的款项;
(9)在港运用业务营运资金而获致的存款证或票据所赚取的利益;
(10)如果费用或成本已扣除计税,但债务未付,而以后勿须再付债务,此款项被视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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