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权限争议法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7页(1267字)

法国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关于案件管辖权争议和判决冲突的专门机关。在法国,由于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双方不可避免地不时发生管辖权的争议。有时一方认为另一方管了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有时双方都认为某一案件应由对方管辖。为解决此问题,1872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该法律在委任最高行政法院以审判权的同时,规定建立一个权限争议法庭,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委派同等代表组成,其职能为裁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争议。权限争议法庭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选派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联合再选2名正式法官,2名候补法官。每届法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司法部长为法庭的当然主席,但很少出席法庭,通常只在每届法庭开始时参加典礼,以及在法庭表决票数相等时才投最后一票。9名正式法官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主席,领导法庭的工作。除法官外,法庭另有1个检察处,由2名正式政府专员和2名候补政府专员组成,政府专员均由政府每年任命。政府专员对案件的判决提出自己的观点,不受政府的约束。法庭的活动程序,由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受民事诉讼程序拘束。书记处接受案件后,指定1名法官作为报告员,负责调查案件,提出判决意见。报告员的书面报告必须递交政府专员,后者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员和政府专员不能属于同一法院系统。案件庭审的法定人数为5名法官,法庭根据报告员的书面报告、律师的诉状和政府专员的口头结论作出裁决。庭审后的讨论秘密进行。判决必须说明理由,送司法部长一份副本,后者负责判决的执行。权限争议法庭虽然只判决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但其影响却超出具体案件。因为确定某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法院管辖,实际上是划分行政审判的权限和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而且权限争议法庭在判决中可能确定一个普遍的规则,成为行政法的原则。权限争议法庭的主要职权为解决两个法院系统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①积极的争议,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对某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②消极争议,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于同一案件,都认为属于对方管辖而均不受理;③为了防止管辖权争议的发生或解决管辖权的疑难,由受诉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权限争议法庭裁决。对于积极争议,只有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提请解决,因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的权限不受普通法院的侵害。对于消极争议,只能由当事人向权限争议法庭提请解决。解决权限争议的移送程序,则是由受理案件的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请求权限争议法庭来裁定。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对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有重大疑问时,也可将案件移送权限争议法庭。除裁决管辖权争议外,权限争议法庭还有权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的冲突,即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时(两法院均有管辖权),案件当事人可向权限争议法庭起诉,请求其撤销原来两个判决,就实体问题作出最后判决。确定一个案件应受行政法院管辖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法律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定,许多标准都是从行政审判中归纳出来的,并且随着形势发展,这些标准不断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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