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的扣除费及豁免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7页(1266字)

1.在确定利得税额时,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课税溢利所承担或付出的各项开支及费用,均可获准扣除。依法予以扣除的各项为:

(1)为赚取评税溢利而举借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及有关借款的律师费、印花税、借款佣金及其他费用;

(2)为赚取溢利而租用楼宇或土地所付出的租金;

(3)坏账及呆账(该帐须为营业收益,且能证明不能收回,若日后追讨收回,算作入息);

(4)为赚取溢利而使用的器具、楼宇、厂房、机器等修理费;

(5)所有未给予折旧免税额的小工具、器具或物品的更换开支;

(6)为赚取溢利而在本港使用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注册费,以及用于购买该项权利的开支;

(7)依据税务条例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折旧免税额;

(8)支付经税务局长认可的退休金计划的款项,或为经认可退休金计划下的保险契约而支付的保险款项(但雇主为每一雇员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受雇期间内薪酬总额的15%);

(9)认可的科学研究费用及工业教育的支出;

(10)认可的慈善捐款。

2.在计算溢利时,下列性质的开支,不得扣除:

(1)家庭及私人开支,以及任何非为赚取该项溢利而付出的款项;

(2)任何属于资本性质的开支,或任何资本的损失及提取;

(3)任何改良性质的成本开支;

(4)按保险或赔偿契约可予追回的款项;

(5)非为赚取该项溢利而支付的楼宇租金;

(6)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项税款(除支付雇员的薪俸税外);

(7)雇主每年缴付的退休金计划的供款超过雇员薪金的15%部分;

(8)支付车主或其配偶、合伙入或其配偶的薪酬、资本利息或借款利息。

如果某公司的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区,其分行或附属公司在香港营业,外地总行将部分可扣除的费用转账,作为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用于赚取应课税溢利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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