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利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6页(1022字)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的人士,包括公司、合伙商号或团体,每年须依税务条例规定,向税务局填报利得税表,如有盈利,并须缴纳利得税。

报税表的资料含有下列各项:

(1)商号名称、地址、业务性质、年结日期;

(2)股东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加入及退出日期;

(3)经营详情,含盈亏决算表、资产负债表;

(4)曾否替本港以外人士销售货物或收取其他入息;

(5)曾否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纳税人经营的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有亏损,可作结转计算,以抵销后一年的溢利。如果经营多种行业的公司,也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溢利。对公司开业和结业都应列出特别计税条目。公司终止经营,纳税人应向税务局申报有关事实:结业前的年结、资产变卖情况、股东在结业后的职业等情况。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赚取或获得利润,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居港代销人应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申报代理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

如果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所得的溢利,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经营额,以合理的百分率计算。

如果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其帐目未能显示出该行在香港分行的溢利,税务局在估税时,以比例方法测算,即香港分行的溢利在溢利总额中占的比率,相等于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占的比例。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的应评税溢利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溢利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取的溢利计算。对于新开业而帐项结算日期每年均截止同一日为止的业务,应评税溢利总额则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溢利缴纳暂缴税。暂缴税将于下一年首先与该年度评定的应付税项抵销。不足额须补付,如尚有余额,则抵销下年度须付的暂缴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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