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瞒税、欠税、逃税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0页(1511字)

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

(1)纳税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能按要求提供纳税补报资料、资产负债表和提供雇员报酬情况申报表;

②未能按要求提供估税异议的资料;

③经传讯后未参加听讯以回答关于估税异议询问或虽参加听讯但未回答问题;

④免征物业税的公司未按规定报告房地产所有权变动情况,或免征物业税的房地产所有者未报告其占用的房地产停止使用的情况;

⑤预扣利息税的利息支付者未按规定提供凭证,或无合理原因未扣利息税,或扣下利息税款后未在30天内缴纳;

⑥纳税人未能按规定报告应征薪俸税、物业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收入来源、中断、停止或离开香港情况或地址变更的情况;

⑦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正式的营业记录;

⑧雇主未按规定报告雇用、解除职员或职员离岗情况或未按规定保留应支付给雇员的货币;

⑨纳税人收到税务专员发出的交纳拖欠税款的通知后,未按规定报告不能履行的情况。

纳税人如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税务局除了可以处以罚款之外,还可以将上述情况递交法院,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并规定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期限再不履行,经税务专员的核准,另可处以5000港元以下的罚款。

(2)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处以2000港元罚款,并加3倍征收漏报、少报或不报而少收的税款,或资料认为无误或违法行为未被发现而可能少收的税款:

①通过漏报或少报某些项目而递交不正确的申报书;

②申请除税或免税时提出不正确的报告;

③对本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应缴之税提供不正确的资料;

④未按时递交申报书;

⑤雇主未按规定申报雇员的纳税能力。

2.对欠税的处罚

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而超过纳税期限仍未纳税的,被认定为欠税。超过期限在6个月之内的,加征5%的税款;超过6个月的,加征10%的税款。

3.对逃税的处罚

纳税人故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被认定为犯罪,对其最高处罚如下:

(1)简易诉讼程序判决:

罚款2000港元;3倍于少缴或可能少缴税款的附加罚款;监禁6个月。

(2)公诉程序判决:

罚款1万港元;3倍于少缴或可能少缴税款的附加罚款;监禁3年。

上一篇:利得税计税方法 下一篇:申报物业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