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征收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1页(358字)

凡源自香港的债券、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暂支或其他债务赚取或获得的利息,无论是否有书面证明,均应缴纳利息税。

港府于1983年10月16日以后取消了存于财务机构的存款的利息税,利息税只向其他利息收入征税,如私人贷款、年金、非财务机构的商业票据或债券等。

利息税只征收在香港产生或获得的利息收入,由海外提供资金所带来的利息无须缴纳利息税。例如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其利息收入来自存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存款,则不论公司股东是否香港居民,均不须缴付利息税。如果某人在海外经营生意,将其外币存放于香港银行,或者某人以私人积蓄而非经营业务的资金存入香港银行,也无须缴纳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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