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服务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4页(709字)

凡是按连续性契约受雇的雇员,非纪律原因或进行裁员而遭解雇,雇主无须因此付给遣散费。雇员已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5年以上,便可享受长期服务金。

长期服务金的数额以每服务1年得1个月工资的2/3计算,并参照雇员年龄及服务年资。条例规定的某年龄阶段应具服务年资为:41岁以下为10年工龄;41岁为9年工龄;42岁为8年工龄;43岁为7年工龄;44岁为6年工龄;45岁为5年工龄。日薪或以件工计的雇员,可得的数额为每服务1年可享受18日工资并加各项津贴折算。未足1年的服务时间则按比例计算。此外36~39岁的雇员得享受75%的长期服务金,36岁以下者得享受50%的长期服务金,雇员可追溯的服务年资以1980年1月1日为限。此后每过1年可往后多追溯1年,可追溯的最终年限为1977年。任何雇员所享受的长期服务金总额,不得超过在解雇前12个月的工资总和。

雇主在雇佣契约终止后,应尽速将长期服务金支付给雇员,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解雇后7天内支付。雇主并须以书面通知雇员其所得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若雇员同时有资格获得长期服务金以及依年资计算的其他年积金或公积金,则应扣除年积金的数额或公积金中不属于雇员本人供款的部分。如果长期服务金计算的年期涉及雇佣双方先已订立的定期合约,则雇员依定期合约所获得的年积金也会在长期服务金中扣除。

长期服务金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雇主无合理理由而不按规定发放长期服务金,即属违法,可判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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