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9页(852字)

《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关系引致职业病,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获得赔偿。

职业病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职业病引致完全或局部、暂时或永久丧失谋生能力;因职业病而引致死亡。雇主在聘用雇员从事可能引致职业病的工作时,应要求雇员先行接受身体检查,如果雇员拒绝医生检验,则在患上职业病时,有可能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有关条例根据病因对职业病作了分类。《雇员赔偿条例》列出四大类:A类,为物理因素引致的职业病;B类,为生物因素引致的职业病;C类,为化学因素引致的职业病;D类;为其他因素引致的职业病。《肺尘埃沉着病(赔偿)条例》订明,肺尘挨沉着病,为矿质尘埃引致的职业病,该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仅指硅尘埃引致的石灰肺病以及石棉尘引致的石棉肺病。

关于肺尘埃沉着病的赔偿金额计算,分为四种情况:

1.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获按期或一次付给赔偿金,数额相当于该雇员每月收入的2/3。

2.永久局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参照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额,按比率计算,该比率由肺尘埃沉着病判伤委员会根据患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以及对病情发展的估计予以确定。

3.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赔偿。根据患者丧失工作能力时年龄及收入计算:40岁以下,赔偿额为96个月收入;40~56岁,赔偿额为72个月收入;56岁及以上,赔偿额为48个月收入。

4.死亡赔偿。死者有完全依靠其供养的遗属,赔偿额按死亡时年龄及月收入计算;死者仅有部分依靠其供养的遗属,由劳工处根据依赖供养的程度确定;死者无遗属,仅须支付合理的殓葬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