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的环保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7页(404字)

港府通过立法及各种渠道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要求全社会每一住户、工厂、商行、公司等机构加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和维护环境清洁。各居民住宅区设有屋村管理处,各区设有一般的事务队,分别对住宅环境卫生、流动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任何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规定或抵制当局卫生检查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如从汽车上向外扔垃圾者,可被处于最高罚款5,000元,并可处以监禁6个月。

法例规定,严禁在每户住宅、工厂、商行等空地、施工现场、公共场所等地方堆积垃圾,户主有责任清除所属地区前后左右6公尺范围内的垃圾。市民如发现垃圾堆积物,有义务使用市政事务处或区域市政事务处的热线投诉电话通知当局。当局接到投诉后指派卫生督察或清洁纠察前往现场检查,并责成户主立即清除。市民还应按规定分类弃置垃圾,以便垃圾的回收及再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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