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吸烟卫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3页(934字)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是港府对吸烟卫生的管制规定。条例分五部分18条:总则、严禁吸烟区、香烟及烟草的售卖、香烟广告、补充规定。

任何人士不得在条例规定的下列地方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①娱乐场所的严禁吸烟区、公共运输工具的严禁吸烟区;②任何公共升降机(包括居住使用的楼宇、酒楼等);③任何属于公共运输工具的单层陆上车辆;④任何属于公共运输工具的双层陆上车辆的下层。

在严禁吸烟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中英文说明标志。公共娱乐场所及公共运输工具至少应有50%的部分列为严禁吸烟区。任何人士违法吸烟,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1000元罚款;凡是妨碍管理人或授权执行职务者劝阻吸烟行为人士,可判处3000元罚款;管理人员未按条例规定划作严禁吸烟区或设置禁烟标志可判处5000元罚款。

凡是出售、提供出售或作出售用途的香烟、烟包或盛载烟包的零售容器,都应标明指定格式的健康忠告及香烟焦油含量种类名称的说明。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判处5000元罚款。担任海关条例第一附表所指定职位的人员,可不需手令,为执行违反香烟及烟草规定的诉讼而提取、移走和扣押有关香烟、烟草烟包、零售容器及有关物证。

凡在条例规定的印刷报刊上印行或刊登香烟广告,应依指定格式列有健康忠告及广告所称的香烟焦油含量种类名称。任何以文字表达或其他永久或半永久形成的香烟广告应依指定格式载有健康忠告。广播事务管理局可随时颁布有关电台播放香烟广告的守则。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5000元罚款,如果持续犯罪,则在持续犯罪期间,每天加罚500元。

为执行《香烟(公众卫生)条例》,政府化验师可随时分析香烟,鉴定焦油含量的类别,并公布分析结果。行政当局可对本条例的有关事项制定条例。卫生福利司可在政府宪报上命令规定有关严禁吸烟通知、健康忠告、焦油种类的格式以及展示该通告、忠告或种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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