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2页(940字)

香港律师公会于1907年成立,是香港法定的律师专业管理组织。所有在港执业律师,均须加入律师公会。律师公会的常设管理机构是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从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不得连任。执行委员会定期开会研究有关事项,由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律师公会经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核准,有权制定下列事项:

(1)有关律师操行、纪律守则,有关律师行雇员、见习律师的守则;

(2)不得向非法律执业员支付佣金的守则;

(3)经大律师公会同意,制定有关律师与大律师相互关系的守则;

(4)有关律师执业证的颁发、费用、程序、有效期限等规定;

(5)有关律师的业务进修及训练等;

(6)关于设立律师帐目、审计等规定;

(7)律师操行审裁处进行调查审理的有关事项;

(8)申请律师资格所必须的学历、见习、考试等事项,以及已取得英国律师资格者在港开业的程序等规定;

(9)向律师提供业务赔偿的规则。

《律师执业条例》授权律师公会在下述场合下,有派会员或聘请大律师出席观审的权力:

(1)惩戒委员会审查事件;

(2)法院审理律师申请执业的事件,及涉及见习律师资格、服务或考试等事宜;

(3)律师的除名或恢复登记,律师执业的停止事宜的审定;

(4)涉及律师、律师雇员或见习律师在职业、行为或纪律上关于权利、限制或失检等事件的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