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2页(943字)

法律执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因疏忽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律师在代办购买楼宇的法律手续时,没有查清对方业主的产权,而使当事人遭受损失;或者律师在开庭时忘记通知证人以致浪费诉讼时间等情况,律师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确保当事人在有关律师疏忽诉讼中胜诉时获得赔偿,法律规定律师必须购买专业保险,保险业务由律师公会承办,但该项保险费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港币。

与律师执业有关的违法行为而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已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者,但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在破产案的诉讼中,律师故意充当不具合法资格者的代理人,或以律师名义为不具合法资格者谋利益;

(3)律师故意雇用在律师名册上已被除名或受到中止执业处分或因破产而使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的人从事律师工作,或雇用律师公会纪律委员会明令禁止雇用的人或明知被控刑事罪行的人;

(4)律师行未按规定时间向律师公会提交年度会计报告;

(5)在某些民事活动中,律师有违法行为,如通过地产商拉客、私自压低法律服务收费等。

凡有上述违法行为者,将受到罚金、监禁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以及除名、停止执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有疏忽及违法行为,同样要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受纪律处分。但因为大律师在诉讼中并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大律师的收费也通过律师与当事人洽谈,有关出庭准备的事务基本上由律师进行,所以大律师一般与当事人较少发生争议,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大律师应依据法律、尊重事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律师如果在法庭上进行欺骗误导,或提出虚假论据,均属违法行为。此外,任何不具有大律师资格者从事与大律师身份相应的法律业务,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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