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5页(389字)

1967年5月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港府推行法律援助计划的主要法律依据,列入《香港法例》第91章。现行条例有6部33条及3项附表,各部分名称为:总则、法律援助之范围、法律援助之申请及证书之签发、诉讼费用及分担费用、杂项规定、有关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之规定。附表一为《指定法律援助人员》、附表二为《根据第五条可获法律之诉讼案》、附表三为《根据第五A条可获法律援助之诉讼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制定了《法律援助规则》及附表8。8项表式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表式、代表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表式、同意接受法律援助证书表式、法律援助证书表式、申请紧急援助证书表式、紧急援助证书表式、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通知书表式、为受助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表式。上述表式的内容以后又经多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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