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计划修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3页(577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4节规定:(1)在下述情况下,渔业主管部长得据国家标准、本法的其他规定及其他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制订关于某渔业的渔业管理计划或此类计划的修正案:在某种渔业需要加以保护和管理的情况下,主管此事的委员会在某规定的合理的期限内并未制订并呈送给他关于该渔业的渔业管理计划或者此类计划的修正案;或者在该部长否决了或部分否决了某计划或者此类计划的修正案的情况下,有关委员会未按照本节a条第2款规定发出的通知的要求对该被否决的计划或修正案进行修改。该部长在制订上述计划时,应就外国捕鱼问题与国务卿协商,就在海上的实施问题与主管海岸警备队的部长协商。(2)该部长应在据第1款的规定制订了某渔业管理计划或者某计划的修订案后,立即将此计划或修正案交送有关委员会以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的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计划或者计划修正案之日后45天之内,将它据国家标准、本法的其他规定及适用的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作的修改通知该部长。在该所述45天期限终止后,该部长得据本法第55节的规定,实施该计划或计划修正案。(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该部长不得在他制订的任何渔业管理计划或计划修订案中设立本法第53节所述的限止进入海区的系统。但业经有关委员会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成员的大多数赞成,而规定的限制进入海区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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