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4页(229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3章任务及权利中规定:(1)农田水利会因兴建或改善水利设施而必需的工程用地,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协议承租或承购,协议不成,可层请当局主管机关依法征收;(2)因办理水利设施,进行测量调查有拆除障碍物的必要时,应报请县(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办理,发生的损害,土地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可要求补偿;(3)农田水利会为紧急抢救洪水灾害,可报请主管机关依《水利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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