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7页(1006字)

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必须通过法律援助署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经济审查的标准是指,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该项审查的栏目有:本人及配偶的经济状况、拥有物业详情、债权债务、收入与支出等。如果申请人证明其总收入及资产经扣除某些费用后,数目没有超过限额,则可获得法律援助。此限额为每月可动用的收入不得超过2,200元,可动用的资产不得超过15,000元。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此项限额也会有所放宽。

“可动用的收入”是指在申请人的总收入中减去各项准予扣除的开支后的所余数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含屋租、差饷、供家人及亲属的费用等。“可动用的资产”是指在申请人的总资产中扣除某些项目后所余的数额,这些项目包括:自置楼宇的价值(扣除最高30万元豁免额,减去尚未付清的贷款数);家中的家具、器具、衣物等价值;难以实现的债权;供养家人的费用(依不同情况规定数额不等的个人豁免额)。

案情审查的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证明,证明所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有胜诉的可能。

法律规定不能获得援助的民事诉讼案有9种:

(1)有关诽谤、因强奸或诱奸而使女方失去职业,或引诱配偶一方脱离他方或持续分离的讼案;

(2)完全根据告发人提供资料(依据说)的讼案;

(3)追回罚款的讼案;

(4)根据选举规定条例提出的选举讼案;

(5)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关追偿债款及讼费的偿付日期及方法的讼案;

(6)向区域法院起诉殴打索债讼案;

(7)向区域法院诉追不超过500元债款讼案;

(8)上述讼案引起的附带讼案;

(9)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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