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5页(633字)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在现代生活中,法律与人们的关系更为密切。签订契约、购买楼宇、成立公司、草立遗嘱以及债务纠纷、税收问题、人身安全等都需要法律知识和司法保护。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复杂的诉讼程序,法律文本以及法庭用语均以英文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市民很难完全依靠自身解决法律上的问题。香港聘用律师的费用比较昂贵,这对于经济能力有限的市民来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不易。如果纯粹是由于金钱上的困难而使这一部分人不能获得法律帮助,这将是不公平的。香港政府推行的法律援助计划在相当程度上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法律援助计划的实施由来已久,但最初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被控死罪者,及民事案件中资产不足500元的当事人。1958年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委员会,就“为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人,推行一个法律援助计划的可行性”提交报告。从1962年,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该计划也形成了法律条文,即1966年11月立法局通过,并于1967年5月公告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Legal Aid Ordihance)。

政府法律援助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或部分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包括直接委派律师参加诉讼、资助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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