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识和出境许可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2页(638字)

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识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之一。火漆印章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或委托给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掌管使用。国家文物局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停止使用或吊销火漆印章。

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章的适用范围,限定于销售单位申报允许出境的文物和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火漆印章需由专人封存保管。开封和使用火漆印章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由鉴定人员两人以上签名、登记。火漆印章除文物出境鉴定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火漆印章在开封后的使用过程中要严加管理,不能失控。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文物出境鉴定,要有两名以上的鉴定组成员参加方可进行。在鉴定工作中遇到有不同意见或者难于定论的文物,暂时留存。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火漆标识,只准在本辖区内销售。文物钤盖火漆标识后,任何销售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如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立即停止鉴定。

《文物出境许可证》也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要按国家文物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填写仅适用于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

办理文物出境鉴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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