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国护照的中国血统香港居民同内地公民结婚需办的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70页(1266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理。(参见“香港同胞与内地公民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去做。即:①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③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A.中国公民: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B.外国人: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C.外国侨民: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④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A.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B.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⑤凡证件齐全、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以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上述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婚姻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⑦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关于在香港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香港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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