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及协定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1页(338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可否适用于香港问题。《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从目前我国已同外国签订的56个税收协定的具体操作来看,由于税收协定依双方具体税制的特点进行会签,协定所列我国税种仅适用于内地,所以,这些税收协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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