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8页(929字)

根据1988年11月2日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和1990年5月14日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涉及对香港版权贸易的合同,必须报国家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1.凡按新闻出版署规定承担出版香港作品和翻印香港图书的中央级出版社、其他中央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所签对香港版权贸易合同,一律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

2.按照新闻出版署规定承担出版香港作品和翻印香港图书的地方出版社,所签对香港版权贸易合同,由出版社报其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内地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与香港版权使用者所签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由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报其所在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3.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对所审核登记的合同,必须依规定严格把关,各种证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备、合法,审批手续要规范并应建立专门档案。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版权贸易合同,应将其副本连同审批意见及时抄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以前未抄报的,应尽快补报。

4.凡以图书出版以外的形式(如音像出版、作品展览、剧本上演、电影发行、节目播放等)使用作品而签订的对香港版权贸易合同,一律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

合同审核的程序是:①申报者送上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审核后原件退回);②版权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③符合规定者发给审核登记号;④每份合同收审核登记费50元;⑤复印件1份及所发的审核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在合同审核前,应确认转让作品的版权归属,避免重复授权,对使用者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及其代理人是否拥有合法身份。对于版权贸易项目较多的省、市,可考虑建立中华版权代理分公司或办事处,在代理版权贸易的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版权贸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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