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内地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4页(206字)

香港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内地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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