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9页(204字)

法院审理的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目前,香港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资格,所以他们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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