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投标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238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8条规定,可以参加投标者如下:(1)最近二年内在山林里采伐实绩在500立方米以上者或者作为《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营林技师、技能士资格证所有者,即在投标之前被确定申报之课税年度的课税期限及其之前课税期限之林产业供给价额的合计额是投标额的合计额以上者;(2)作为造纸、胶合板、制材或木加工用原木实际需要者,即在投标之前二个课税期限里,《附加价值税法》第13条规定的供给价额之合计额是投标金额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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