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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紧急避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63页(1222字)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就叫做紧急避险。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危险,船长为了保全乘客的生命,将货物抛入海中;医生为了保全孕妇生命而牺牲胎儿等,都是紧急避险行为,这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是在为了保护一种合法利益而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才能实行。这里所说的损害,其来源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它可能是人的行为,如抢劫犯的侵袭;也可能是自然界的力量,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台风及水灾、火灾等。同时,这里所指避免遭受损害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假如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例如,正在被人追赶的小偷破坏他人住宅的门窗,以躲避逮捕,他仍然应该负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责任。

(2)必须是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这里所说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想象的或推测的。已经过去的危险或未来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必须是在紧急危险没有其他办法防止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它是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紧急避险是在损害一种利益来保全另一种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采取不损害其他利益的方法,而能避免这种危险的话,就必须采取其他方法,而不应该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所引起的损害比所避免的损害轻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如果为了保全某种利益而牺牲另一种相等的或者更大的利益,则不能认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例如,为了保个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损害他人同等价值或更大价值的财产,都是和紧急避险的条件相违背的,也是和共产主义道德不相容的。因此,上述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或损毁他人财产罪的责任。

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此外,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这种人负有同某种危险作斗争的义务,牺牲个人利益乃是他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例如,消防队员,不能以救火有烧伤自己身体的危险,而逃避救火的义务。

每个公民,在公共利益处在危急情况的时候,应发扬团结友爱、机智勇敢的战斗精神,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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