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革命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2页(1167字)
刑法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表明,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这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反革命罪所侵犯的是整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阴谋颠覆政府;持械聚众叛乱;组织反革命集团;反革命煽动,等等。但关键是要有行为。我国刑法不允许根据一个人的思想理论观点进行定罪。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为了社会主义建设,人们可以而且应当认真地思考问题,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艺术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允许对一些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宪法规定不允许压制批评,更不允许把一些不同意见,随意定为反动思想甚至扣上反革命的罪名。即使某人政治思想确实反动,但只要他没有反革命犯罪活动,就不能以反革命治罪。
(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这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是否出于反革命目的,乃是区别反革命罪和一般刑事犯罪以及落后言行的基本标志。例如,某甲出于反革命破坏目的,放火烧了两间房子,应定为反革命罪;某乙为了毁灭贪污的罪证,放火烧存放会计账簿的三间房子,应定为一般刑事犯罪。同样是放火烧房子的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的目的不同,一个定为反革命罪,一个定为一般刑事犯罪。
由上可见,客观上要有反革命行为,主观上要有反革命目的,这是构成反革命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反革命罪是全部犯罪中性质最严重,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所以,我国刑法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反革命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反革命罪是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除依法判处主刑外,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根据反革命行为的具体特征,规定了反革命罪的种类有:(1)勾结外国、背叛祖国罪;(2)阴谋颠覆政府罪;(3)阴谋分裂国家罪;(4)策动叛变罪;(5)策动叛乱罪;(6)投敌叛变罪;(7)持械聚众叛乱罪;(8)聚众劫狱罪;(9)组织越狱罪;(10)间谍罪;(11)特务罪;(12)资敌罪;(13)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14)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15)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16)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17)反革命破坏罪;(18)反革命杀人罪;(19)反革命伤人罪;(20)反革命宣传煽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