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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类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1页(658字)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以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分则是根据总则所规定的原则,具体规定各种具体犯罪,以及应处以什么刑罚。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八类犯罪:(1)反革命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妨害婚姻、家庭罪;(8)渎职罪。这八类犯罪的先后次序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排列的。例如反革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反革命罪是最危险和最严重的犯罪。在分则体系中的排列居于首位。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所以在分则体系中置于反革命罪之后,其他各类罪之前。应该指出,某些种类的犯罪,其排列并不完全按照其危害性的大小。例如渎职罪按其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来看,并不比妨害婚姻、家庭罪轻,但由于其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其他种类的犯罪特殊,所以采取独特的排列次序,放在最后一类。

每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主要也是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地进行排列;除了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外,时时,也照顾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侵犯财产罪中,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所以尽管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定刑比诈骗罪、抢夺罪都要重,但仍然排在它们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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