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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29页(500字)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出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专门程序。它只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本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种申诉只有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才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系第一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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