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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52页(368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将这一段因法定事由而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时间排除在时效期限之外。这种规定叫诉讼时效的中止,亦称之为诉讼时效的暂停。在这种情况下,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其中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限以内。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通常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我国由于还没有颁布民法典,中止时效的事由仍有待于民法典予以规定。但是根据民法理论认为,一般是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或者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或是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属于客观的无可归责于权利人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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