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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审判工作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2页(584字)

根据长期民事审判工作实践,我国早就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理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方针,简称为“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这十六字方针既是我们传统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工作方法,又体现了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这一基本思想。由于坚持执行这一方针,民事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取得成效。调解工作依靠谁做呢?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而不是单纯依靠审判人员调解民事纠纷,只有动员千百万群众共同来进行这一工作,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建立群众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来担负民事调解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是说这种群众性的民事调解工作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和领导下进行的,是民事审判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基础。这也体现了群众当家作主,发扬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唯一正确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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