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人、证言?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4页(708字)
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实事求是地作证,提供证人、证言,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有了证人、证言,才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利益问题。所以一切有关单位都应支持证人出庭作证,而不得阻挠或刁难。当然,能够作证的,只能是那些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便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人。
证人提供的证言,一般是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开庭审理该案时,由证人出庭作证,真实地公开陈述自己能证明的问题和情况。有的证人确有正当原因不能亲自到庭出证,可以提出书面证言,或者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到其住地去加以询问并作出笔录,这两种情况都是允许和经常采用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开庭时当庭宣读这种证言和询问笔录。有的证人在外地,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可以不亲自派人去询问而委托有关人民法院派人去代为询问并作出证言笔录,或向证人索取书面证言。
证人无论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的证言,都必须对自己提供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任,如有故意伪证的情况,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但如果不是有意提供伪证,而确属记忆有误;或所接触的情况不够全面,有一定的片面性;或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提供的证言不清晰;或与自身利害有关,出于考虑自身的权益而未能准确地提供证言,这些因素都由人民法院加以细致的分析、研究、衡量,从而实事求是地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和可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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