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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可否作为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5页(737字)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所说的关于全部案情的口供,它也是一种证据。但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一切陈述都是证据,而只有当事人根据事实所作的请求和答辩的陈述才是证据。因为当事人是诉讼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全部案情的事实最清楚,所以法院应给当事人以充分陈述的权利和机会,并注意倾听他们的陈述,从而发现案情的真实性。按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是非常重视的,而且也愿意听取。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倒不一定珍惜这种陈述的机会,往往有不出庭作陈述的情况,这是由于有的当事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也可以二次传唤;如果仍不到庭,也可以拘传,这就是强制性的非到庭不可,否则就要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当然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保证当事人获得正当的陈述的机会,以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地处理。

但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受个人利害关系的制约,或由于所处地位、环境的限制,不一定在陈述中反映了全部客观真实;或者有意无意有些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在慎密的调查、分析、研究中加以去伪存真,不能片面地轻信当事人所作的某些陈述,以致给自己对案情的判断和处理造成差错。法院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当然这与重视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不矛盾的,法院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查明案情的真实性,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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