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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9页(531字)

对某些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打击报复;(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以上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采取一定司法强制措施加以约束和制裁。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十分庄严的任务,不得视同儿戏,轻率对待。如有蔑视国家法律尊严,执意干扰审判活动者,应分别情况,绳之以法,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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