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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中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01页(494字)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使得诉讼不能正常进行,而必须中途暂时停止诉讼活动的情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上述情况的发生,使审判程序不得不暂时中止,要等待情况有了某种新的发展、变化,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这还有别于延期审理,那是出于某种原因而延期,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第三人等情况尚未发生变更,而且,延期是有时间性地推迟审理日期。诉讼中止是要等待某种新情况发生,诉讼才能得以继续下去,这不是有明确期限的。但也并非无限期的中止,一般等待六个月,如果仍不具备继续审判程序的条件,也就不再审理了,该案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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