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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0页(474字)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请求承认的权利与义务的事项或对象)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这是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各自为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依赖于其他诉讼人。但是在有些共同诉讼中,同一方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则其中一人的行为,便有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有三个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尽管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不上诉,但上诉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可能变更甚至撤销第一审的判决,这样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就对其他没有上诉的共同诉讼人同样发生法律后果,不因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没有上诉而影响对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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