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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可以附带条件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12页(377字)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都可以附带义务条件。比如,立遗嘱人司以在遗嘱上写明:生前必须尽扶养义务,或写明必须承担生前债务的偿还义务,等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所嘱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这仍然是由于我国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有愿意承担义务的人,才能相应地享有某种权利。农村有些孤寡老人、“五保户”,可以采用签订扶养协议书的原则来解决生老病死的照顾问题,生前由谁扶养,老人死后的遗产就可以给谁。这实际上就是附带条件的遗赠书。当然,遗赠不一定征得被赠人的同意,与扶养协议书还存在一定差别,扶养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才签订的。遗赠是立遗嘱人一方的意志表示,是无代价的赠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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