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党员,能否作自行脱党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77页(621字)

实例:李某,1987年7月入党,原在某研究院工作,1996年8月自费去美国留学。离境前,李某向院党组织申请并办理了保留党籍3年的手续。出国初期,李某还能坚持以书信等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在国外的情况,保持与党组织的联系。但自1998年以来,就未再与党组织联系。此后,党组织曾通过其亲友设法与其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音讯。最近,其原所在研究院党组织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李某已逾期5年以上未归,能否作自行脱党处理?

分析意见:中央组织部早在1978年《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籍问题的答复》(〔78〕组通字9号)中就明确提出:“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这是因为,在境外可能有特殊情况。李某的情况如在国内应视为自行脱党,但其身处国外,所处的环境与国内不同,逾期未归和未能保持与党组织联系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应视为特殊情况。因此,在没有弄清楚李某脱离党组织的原因前,对其党籍暂不处理为妥。其原所在研究院党组织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这样做,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吸引海外各类人才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今后,如中央组织部对此类问题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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