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什么性质?有哪些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63页(848字)
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感情合法的自然结合,并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则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所构成的生活单位,是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和拟制血统关系为纽带的。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即夫妻),由此,又产生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种种关系如:婆媳、翁婿、妯娌、姑嫂等等。
家庭,还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担负着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子女的社会职能。马克思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
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只能存在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之间,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由其特定的身份决定的,而不能由任何别的什么人所分享或代替,更不能随便转移或转让。
婚姻家庭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同于人们其他的社会关系,它既有社会属性,又有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任何人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都会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我们说婚姻家庭关系,首先具有社会属性,是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特定的社会关系。但同时,也要承认并看到它有自然属性的一面,这种关系是以两性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要受生理学、生物学、遗传学、优生学等自然科学某些发展规律的制约和影响。比如人的结婚,在资本主义社会,人要结婚,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也同样要结婚。这是人的生理发育现象所决定的,不因不同的社会制度而改变人的生理发育的要求,这就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我们只有承认这些特点,才能更好地研究它,认识它,从而找到其科学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