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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可以结婚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75页(948字)

有人说,既然婚姻自主,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就可以同居,何必要履行婚姻登记呢?

我们说的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由选择,自己作主,双方自愿,任何第三者不得包办、强迫、干涉。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与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并不矛盾。相反地,正是为了要切实保证男女青年获得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合法权利,国家才规定了这种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律程序。

履行登记,就是办理合法的确立夫妻关系的手续。一经登记,这对夫妻的婚姻关系就是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领取结婚证书,是取得国家认可这种法律关系的必要程序。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手续,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形式,更不是“走过场”。

婚姻法规定了公民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这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服从和遵守的。必须通过登记,才能保证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查明男女双方是否出于自愿,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是否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经过审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就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否则,就不予登记,不发给结婚证。可见,结婚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婚姻问题关心和负责的具体表现。它既符合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符合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保证结婚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措施。只有经过登记并领了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其婚姻关系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也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予以解决。反之,如果男女双方不进行登记而非法同居,即使他们实际上以夫妻关系相处,但是,法律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夫妻关系”。因此,登记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不能结婚。

登记的意义在于:保障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亲属间不应结婚的婚姻;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及其他婚姻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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