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5页(1104字)

谋杀罪的定义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基本内容是:一个该负法律责任的人,出于恶意的预谋,非法杀害一个活生生而受法律保护的人,死亡发生在一年零一天之内。据此,构成谋杀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杀人犯必须达到能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又没有精神失常。

2.杀人的行为必须出于恶意的预谋,谋杀意图可以是杀人犯明确表示,也可以是法律推定;杀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的杀人,如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等不构成犯罪。

3.被害人必须是活着的人类,包括精神错乱的人和迟钝的人。这里涉及一个未出生的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人的精确时间问题。一般说,一个谋杀案的受害者必须是一个脱离母体而独立存在的小孩。其他的犯罪,包括与堕胎有关的行为,如毁灭胎儿,法律都作了规定。

4.死亡不一定要由杀人犯直接造成。例如:一个人遭受他人暴力追击,为了逃命迫不得已跳进瀑布中淹死;或者一个人因被他人毒打造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两例中,袭击者都构成谋杀罪,因为谋杀罪中受害人死亡在于其身体受到非自然行为的伤害,但是,一个人在法庭作假证导致另一人被判死刑,作假证的人并不犯有谋杀罪。

5.谋杀的日期是指被害人死亡之日,而不是被袭击的那一天,这是普通法的一条不可反驳的推定,即:如果受害人在被凶手袭击的一年零一天以后死去,则该凶手不能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因为袭击与死亡的时间相隔太久;如果受害人在一年零一天以内死亡,即使凶手已被判伤人罪,由于受害人重伤死亡,可再指控该凶手犯有谋杀罪。这里要注意,谋杀罪没有起诉期限,因此,只要有证据,无论受害人死亡多久,都可以指控杀人犯。

6.由香港法院审理的谋杀案,谋杀行为必须发生在香港,无论被害人死于香港还是死于香港以外的地方;反之,如果谋杀行为发生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受害人死于香港,香港法院无权受理此类谋杀案。

在审理谋杀案时,无论裁定被告有罪或者无罪释放,都必须由陪审团一致同意。如果陪审团一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命令陪审团再进行讨论与投票,直到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也可以裁定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但误杀罪名成立。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的规定,对犯有谋杀罪的人要处以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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