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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86页(557字)

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和弟、妹之间可能因抚养而产生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成兄、姊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这些条件是:(1)本人有抚养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虽在,但缺乏抚养能力;(3)弟、妹未成年。具备这些条件,就存在上述抚养的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不能理解成弟、妹就可以不承担对兄、姊的相应责任。比如兄、姊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弟、妹身体健壮并且有较好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则理应担负起对病残兄、姊生活扶助的义务和责任,这种情况是常有的。法律的精神是指兄弟姊妹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许多家庭的兄弟姊妹之间都存在亲密互助的友爱关系,确实体现了同胞骨肉的手足之情,一人有困难,四面八方都支援,这在我国人民实际生活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习俗和文明的社会主义风尚。法律是把道义上的义务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以肯定、巩固和发扬,这对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扶助一些病残人的生活,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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