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如何抚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92页(859字)
有些夫妻离婚前,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能做出妥善安排,加之,对子女抚养责任、与父方还是母方共同生活,以及子女到底归哪一方抚养等问题及对这些关系的认识含混不清,因此,纠纷较多,争议较大。往往是由于对上述问题缺乏法律常识造成的互相纠缠。
必须指出:(1)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父母双方都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解除;(3)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是随父方共同生活,还是随母方共同生活,应从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子女身心健康发育、成长的原则出发,不因随那一方共同生活,就解除了与另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4)虽因父母离婚,子女不随之生活的一方,同样也要承担经济上的抚养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总的来说要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不过在确定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哺乳期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这样处理有利于婴儿的发育和喂养。如果婴儿并不是由母亲哺乳或者由于某种重要原因(如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等),致使婴儿随母亲反而不利时,也可以考虑由父方抚养。
(2)哺乳期后的子女,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在考虑子女利益时,不能单纯从经济上着眼;还应从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父母子女间的感情等方面的因素出发,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特别是应尊重子女本人的自愿,尤其在子女具有独立的表达能力时,更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3)如果父母一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年老、病残等原因而不能再婚或失去生育能力时,对他们提出的抚养子女的要求,应尽量加以照顾予以满足,才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