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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合理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93页(1222字)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或改变。因此,即使父母离了婚,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未消失。所以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述规定表明:(1)父母离婚后,子女随母方生活,由母方抚养,父方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反之亦然。

(2)父母双方到底各负担多少?负担期限多长?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达不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或判决。

(3)对子女的抚养费用怎么支付?是按月、还是按年支付?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是支付现金,还是支付实物?这些问题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一般凡有工资收入的,以按月或定期付给为好;农村村民一般则可按年度或季度付给为宜,当然,也可以一次付给。对于上述问题,如果离婚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予以裁定或判决。但如果一方经济能力较差,也可以依法予以照顾。

(4)对于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双方虽已达成协议或已经法院裁定、判决,但是,子女仍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裁定、判决的原定数额的要求。例如:根据目前某些城市一般的生活标准,子女上中学后,由于学习费用和其他费用增加,原定每月一个子女给予生活费15元显然已经不够了,则子女可以向应负担费用的一方要求将抚养费增加为比如说每月20元。对于子女提出的这种合理、合法的要求,应承担抚养费一方当事人不得借口原来已有协议或作过判决、裁定作为拒绝增加的理由。因为,原定数额是根据当时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的,如果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子女要求增加,或父母任何一方在经济负担能力方面有了改善,都应主动满足子女这种正常的合理要求。

(5)对子女抚养到什么时候?是抚养到成年(18岁),还是抚养到就业(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这些问题都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上述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精神。作为子女的生身父母,更应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此作出妥善安排,不应该互相推卸抚养责任,否则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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