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6页(718字)

规范母婴保健事业的法律。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该法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和下列原则: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穷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二章婚前保健,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及其内容、婚前医学检查所包括的疾病范围,并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孕产期保健,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该服务的内容;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医师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出医学意见;还就助产接生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技术鉴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有关母婴保健的医学技术鉴定、从事医学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的资格及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五章行政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产前诊断等用语的含义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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