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页(361字)

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须用书面的,应制作裁定书。裁定于发生法律效力时执行;对准许上诉的裁定,应于裁定书中注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裁定主要适用于:移送案件,驳回起诉,对案件的延期审理,关于诉讼保金和先行给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诉,中止或终止诉讼,驳回上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判决,决定再审,补正判决书的失误,执行中决定减刑、假释等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