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页(787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内容包括: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理、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②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罚款。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④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可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执行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⑤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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